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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R7***的小型轿车在安宁区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3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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