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一期对面海鲜加工广场吃饭饮酒,期间其喝了1瓶白酒和1瓶啤酒,当日20时40分许结束后,董某某驾驶琼BB****的丰田牌小汽车离开,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乐天城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干警拦下盘查,发现董某某疑似酒驾。经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即被公安干警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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