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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6时许,董某某驾驶豫R*****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杨营镇岁坡路口东79米处时与行人李保华相撞,事故造成李保华当场死亡,董某某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董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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