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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54分许,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沿晋城市城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 。

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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