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3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横栏镇**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2020年7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晚上9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横栏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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