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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董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6********,汉族,新华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合肥高新区**学院男生**栋公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范有为停放于高新区**学院三期食堂后的电动车盗窃走,藏匿于门凤军处。被盗黑色力帆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235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归还电动车,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在校学生,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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