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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6月1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山**支行办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的信用卡并开通使用,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额透支消费,于2019年7月8日出现逾期,经农行**支行多次有效催收,一直未还。截止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共欠中国农业银行唐山**支行本金99802.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将全部所欠本金利息等款项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

2证人高某的证言;

3、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偿还所欠银行欠款,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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