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汉族,本科文化,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长沙市岳麓区**学校教师。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20年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吴某某、袁某某均提出向贺某某(已做不起诉处理)购买高等院校学历证各一本,贺某某答应。吴某某、袁某某与贺某某约定每本学历证价格4800元。吴某某、袁某某每人微信支付给贺某某2000元作为押金。之后,贺某某联系了唐某某(已做不起诉处理),要求帮吴某某、袁某某办理高等院校学历证,双方约定好每本价格2800元。贺某某微信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4000元作为押金。唐某某又联系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要求帮吴某某、袁某某办理高等院校学历证,双方约定每本价格1300元。唐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将26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又联系了“杜老师”(身份不详),双方约定每本价格500元,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微信支付给杜老师1000元。2019年11月份,“杜老师”将两本伪造的印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历证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唐孟涛,唐孟涛将两本学历证邮寄给贺某某,2019年12月22日,贺某某将两本学历证交给了吴某某、袁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因学历证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不到报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退回违法所得2600元,唐某某退回违法所得1000元,贺某某退回违法所得3000元,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检察机关愿意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学历证二本;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学信网查询照片、学校出具声明、不予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人吴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同案贺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贺某某、唐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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