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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伪证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三人在陆某某家吃饭并饮酒,饮酒后李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在公安机关找陆某某、董某某调查取证时,二人明知李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为李某某出具虚假证言,称当晚未与李某某一起饮酒吃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二人到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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