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6时39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K5****小型普通客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鄢陵县马坊镇稻梗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转弯王某某驾驶的豫KN****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董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骨碎裂,脑浆外溢,脑出血而死亡。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董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董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且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冠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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