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现住**省**市**县**乡**号。2019年11月0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16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安吉****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周某某、外孙周某某从梅溪菜场出发前往天子湖,途经晓南线5KM+400M梅溪镇紫梅田园路口左转弯时,与姜某某驾驶的浙****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董某某以及乘客周某某、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2019年10月10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周某某符合头胸多发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能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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