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342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阳县磁窑镇圣奥化工厂东石油加油站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被害人辛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辛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内脏破裂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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