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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3日至8月22日、自2018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7月9日至7月22日、自2018年9月23日至9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8时56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京N****3)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南街T20006灯杆迤东,与被害人鞠某甲等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鞠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后被民警在现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鞠某甲的家属达成和解,并主动赔偿了交通事故中其他受伤人员,且均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和解协议等材料;2.证人证言:马某某、鞠某乙、尚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京N****3号小型轿车制动系工作状况的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图说明;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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