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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81********,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家属区六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0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N****号小型轿车从西安出发,到汉中市汉台区后又沿108国道由东向西驶向略阳县。当日凌晨04:48时许,车辆行驶至勉县**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女,殁年83岁)碰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案发后董川拨打110报警电话,在道路上设置了三角架警示,并在现场等待,后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AN****长安牌小型轿车前侧右部与行人陈某某发生过碰撞;未检见陕AT1231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碾压行人陈某某特征痕迹。2、陕AN****长安牌小型轿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前部灯光信号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右前转向灯不能点亮,其余前部灯具均能有效点亮。3、陕AN****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视频图像播放时刻00:02:53第3帧至00:02:53第10帧之间的行驶速度越为88KM/H。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符合外伤致颈部损伤而死亡。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董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董某某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待,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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