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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魏某某窝藏包庇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不诉〔2014〕3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5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城郊乡**村**号,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0日晚,睢县**乡**村村民李某甲(已判刑)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睢县城关镇水口路连续撞伤多人、撞毁多辆机动车后弃车逃逸。第二天,李某甲和其妻子董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找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商量处理办法。魏某某为李某甲提供手机一部,并且利用其亲戚在商丘市中心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帮李某甲以住院治疗为名藏匿到该院逃避侦查。

1、物证:魏某某为李某甲提供的手机(照片);

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李某甲刑事判决书、李某甲住院病历等;

3、证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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