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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2********,汉族,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董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B*****的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涞源县*路与*大街交叉口西1500米路段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董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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