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至2017年,项某甲伙同陈某某、项某乙、徐某甲(均已判)、徐某乙、葛某甲等人在临海市杜桥镇王界山借造“林间道路”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下,雇佣挖机、炮头机非法开采山体岩石,同时将开采出来的土方、石渣运卖获利。经测量,王界山山地总的被开采土方(渣土)2.1209万吨、建筑用石料(宕渣)5.8824万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965908元。除去林间道路,回填部分外,土石方价值人民币为5851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在现场参与管理期间主观上明知系超范围开采,同时其参与期间的涉案金额无法认定,数额上存疑。故认定其涉嫌非法采矿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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