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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9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葛某甲怂恿葛某乙到本村村民杨某甲家中滋事,葛某乙到杨某甲家中后借故将杨某乙、杨某甲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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