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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2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17年1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6月,陈某某(系香港人)与东阳市**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书,拟成立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电机电话项目,项目总投资85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受让土地约450亩。2005年12月8日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被列为2006年省重点项目并安排土地指标。2006年,陈某某无力继续投资**项目。丁某某(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处接手**项目。2006年8月31 日,丁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和陈某某签订了**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丁某某与胡某某分别出资30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共600万元转让费给陈某某。2006年8月31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丁某某占股40%、胡某某占股40%、周某甲占股20%,后变更为丁某某占股47%,胡某某占股35%、周某甲占股18%。

2006 年接手**项目开始,丁某某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企业,由企业主选择好地块,双方谈妥土地价格,并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或承诺书等文书来给企业以保证。双方约定由企业支付土地款给丁某某,并由企业自行出资且以**公司的名义建造厂房,厂房造好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通过厂房转让的形式转让其中14宗土地给东阳市**服装厂等14家企业,并由企业自行支付契税、部分围墙费等费用。丁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共计14宗,面积238.9亩,收取土地款共计7000余万元。丁某某受让的450亩土地共计交纳土地出让金4299.214万元、土地报批费用1200余万元、支付陈某某转让费600万元,并支付了部分“三通一平”等费用,共计非法获利2300余万元。以上土地转让事宜具体由丁某某负责,获利亦由其本人所有。

胡某某(另案处理)为从**公司项目中获利,与丁某某等人商定,由其和丁某某各出资300万元接手**公司,同时约定资金充裕时优先返还股东本金。2008年左右,胡某某欲退出**公司的管理,并在**公司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分两次从丁某某处退回入股本金300万元。2014年3月份,胡某某和丁某某讲好以预先支付**项目分红的方式购买一辆成本价为263.84万元的宝马760U25周年限量版。2014年3月7日,胡某某支付给丁某某200万元购车款,剩余63.84万元差价由丁某某垫付。

周某乙(另案处理)受丁某某安排于2008年12月6日开始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周某乙代表**公司与14家企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书,并提供**公司的相关材料协助东阳市**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办理转让手续。周某乙经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共计14宗,面积238.9亩。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受丁某某安排,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后退出),负责**公司联系企业催收土地款、税款、围墙费等费用,协助东阳市**服装厂、东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内衣有限公司、东阳市**皮件有限公司、东阳市**针织有限公司、东阳市**工艺品厂等6家企业办理地块手续办理转让事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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