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南明区**巷**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害人吴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租车行租赁轿车一辆,拖欠租车费用3万余元不予支付。陈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邀约段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葛某某在贵阳市经开区**小区将吴某某截住,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将吴某某押至陈某某的租车行,限制其人身自由。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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