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宝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1月起,犯罪嫌疑人葛某某销售氧气给宝某某**镇**卫生院,其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共销售给宝某某**镇**卫生院氧气共1983瓶。其来源是:从江苏**气体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处购进的110瓶医用氧气;从江苏**气体有限公司业务员闵某某处购进的70瓶医用氧气;其他剩余的1803瓶的氧气是从宝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销售给宝某某**镇**卫生院。
上述1803瓶工业氧气,经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按假药论处。上述认定为假药的货值共124046元,违法所得9863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销售给宝某某**镇**卫生院的氧气未扣押到实物,且缺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假药的依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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