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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绰号“鸽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因部分亊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4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8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初,陆某某(已不起诉)因缺钱,遂联系葛某某帮忙提取住房公积金,葛某某在其微信群内了解到吴某甲(已不起诉)有渠道套现住房公积金,遂联系吴某甲,二人商定收取陆某某住房公积金的15%作为手续费,陆某某同意,后葛某某将陆某某的身份信息告知吴某甲,吴某甲将该资料发给上线“啊牛”(具体身份不详),不久,吴某甲收到陆某某在湖南桃源县的购房资料,并联系葛某某带着陆某某到其公司,将资料交给陆某某签字,后吴某甲联系吴某乙(另案处理),拿着领取公积金的资料,与葛某某、陆某某一起在冷水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住房公积金86500元,陆某某给了葛某某15000元,葛某某将其中的5000元分给了吴某甲。经鉴定,陆某某提取公积金的资料中,桃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系伪造。

2016年12月13日,冷水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案,2018年1月23日,陆某某主动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于次日将葛某某抓获。到案后,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8月13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暂扣葛某某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葛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葛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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