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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4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山东省长岛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长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23时许,窜至长岛县**村白云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拉窗钻入其住宅内,采用头灯照明方式,盗窃香烟、袜子等物品,被北隍城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22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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