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65路公交车从本市云岩区头桥开往和尚坡方向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畅享8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12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葛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