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排**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王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11月16日6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唐山市路南区**小区使用王某某的手机登陆王某某的微信,将其中的3173元现金转到自己的微信(冥某某,WO1553082****) 中,用于玩龙虎斗游戏。
2019年12月16日,葛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3100元,王某某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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