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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9********,满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2000元。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至11月3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厂,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生活所迫五次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超顺超市内盗窃火腿肠、面包、坚果等食品,两次到张某某的**超市盗窃牛肉干及袜子等物品。经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食品及袜子价值人民币74.7元。2020年11月4日葛某某在厂内宿舍被民警抓获,同日葛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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