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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以3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桃源县**镇**村**组村民刘某某**咀的松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采伐所得的木材出售给高某某木场,得款35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下旬,葛某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桃源县**镇**村**组(原**)村民袁某某**坡(**坡)的松树,2020年7月29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上山采伐,在采伐的过程中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查获。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葛某某在桃源县**镇**村**组**咀、**坡(**坡)两地共计采伐林木114株,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总蓄积20.09立方米,折算材积为13.06立方米。2020年7月29日被伐林木已被扣押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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