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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敲诈勒索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亦林,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网址为http://defconpro.net的国外网站上以人民币(下同)500元购买会员,并通过该网站对温州市卫创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进行攻击,致该公司服务器瘫痪。随后,葛某某以停止攻击、购买防御服务为由,向该公司索要5000元,该公司未向葛某某支付钱款。

2.同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对岩华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进行攻击,致该公司服务器瘫痪。随后,葛某某以停止攻击、购买防御服务为由,向该公司索要5000元,后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向葛某某转账3000元。

3.同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对JSEX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网络服务器进行攻击,致该公司服务器瘫痪。随后,葛某某以停止攻击、购买防御服务为由,向该公司索要5000元,后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向葛某某转账5000元。

同年8月27 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葛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网页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归案经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户籍信息、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印证。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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