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职高,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0日,受害人罗某某在聊天软件“陌陌”上认识了一昵称为“单魅王”的男子,后双方又相互加了微信,对力微信昵称为“一切随缘吧”,双方通过聊天后,对力介绍罗某某投注赌博网站,可以获取较好的利润,罗某某按照对方的力法操作,给对方转款投注赌博网站,对方以此方法共诈骗了罗某某225000元钱。受害人罗某某被诈骗的225000元全部转入一个户名叫吴某某的银行卡里。后经过几次转账,罗某某被骗的钱转入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和何某某所掌握的银行长,现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和何某某等人负责取钱转账。查明陈某甲和何某某非法取款和转账金额超过1000万元,陈某乙取款和转账金额达500余万元。陈某乙因此非法获利4万余元,陈某某因此非法获利10余万元,何某某因此非法获利10余万元。查明犯罪嫌疑人葛某某(陈某某前妻)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银行卡,并且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隐瞒了其本人银行卡的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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