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道**号**号楼**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11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伙同郭某某分别在青岛市市北区**中心**号楼**室和杭州市富阳区**中心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制作公司假公章和公司假网站的方式对杭州付某某等人提供的公司进行包装后,提交到“银盈通”等网络支付公司开通第三方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通道开通后,由郭某某等人将开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架设在**支付平台上进行网上资金结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胡某某在“XZE”平台被骗充值270余万元后,被骗钱款通过被告人付某某和郭某某等人架设的支付通道,经过多次流转、分解操作后,最终将胡某某被骗钱款转至付某某手中,付某某通过转账和支付现金等方式,转给被不起诉人葛某某37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葛某某将该373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和房屋。但没有证据证实葛某某明知付某某给她的钱是犯罪赃款,其没有参与犯罪,同时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车辆和房屋扣押后,也没有转移、出卖、隐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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