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本市**镇**村**鞋厂*楼经营台州****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董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4名鞋厂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5300元,其中拖欠董某某三个月以上工资29000元、拖欠尹某某三个月以上工资32000元、拖欠张某某三个月以上工资42000元。2020年4月28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前付清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葛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付清并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新世界工地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苍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已付清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工资确认表、通话记录、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已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