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0103196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自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2014年8月至2019年8月13日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山西省太原市**街**号**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河北省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河北省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该公司收到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未履行该裁定。2019年2月19日,使用其单位职工聂某某的银行卡,向国家税务局朔州市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等448976.51元;2019年2月22日,收到**院设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990000元后,亦未履行该裁定。
案发后,**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银行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税收完税凭证、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对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在侦查阶段主动履行裁定、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等等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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