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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媛,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6月份至2017年7、8月份期间,沈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小街面房、葛某某家里的小屋、**鱼塘边房子、**树林边拆迁房、车库、车库南面拆迁房等处开设赌场,聚集赌客付某某、王某丙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王某丁、杨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吴某某(在逃)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每日领取固定工资,负责赌场的正常经营。该赌场“抽庄风”非法获利人民币30多万元。

2017年1月份至10月份期间,葛某某将其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的小屋出租给王某甲、王某乙、钱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于开设赌场,其非法获利人民币2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葛某某提供场所期间开设赌场的赌资、抽头渔利、参与人数已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葛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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