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182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公司员工,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23时15分许,葛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V****号小型客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东50米处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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