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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望都县,住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住望都县寺庄乡三堤村家中。

本案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京N6****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南环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警查扣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供述,唐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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