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4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冀APP**号轿车,沿曲阳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葛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葛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20.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建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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