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皖HD****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莫城街道东青村出发,行驶至莫城街道东始村村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车辆行驶轨迹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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