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肥东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路**路交口北100米时,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同年4月3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当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