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肥东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路**路交口北100米时,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同年4月3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当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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