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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 1963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3********,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4月1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5时13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驾驶皖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46 省道由岳西县河图镇往店前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246 省道6 公里20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l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河图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351 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O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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