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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村**号)。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7年4月份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该多次秘密串联、参加邪教活动,后民警从葛某某位于**小区**号楼**的家中搜查出全能神宣传手抄语录18份、全能神反动宣传本83本、全能神音视频、电子书等宣传学习材料一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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