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镇**村***组,现住东莞市***区****座****。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是东莞市****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代表。从2019年7月开始,葛某某组织****公司的10名员工,为成都****公司(以下称****公司)寻找客户推广*****平台(网址为ag****.com)。客户在该平台注册并充值后,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公司所收集的有贷款意向的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公司则从客户的充值金额中获取提成。至案发,****公司人员通过上述方法共帮助该平台出售贷款意向人信息约5566条。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到****公司检查并抓获葛某某及该公司10名员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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