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重庆**路**号**号楼**单元302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驾驶鲁******号微型轿车,沿省道502线莱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省道502线39KM+700M处,与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郝某某相撞,郝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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