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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0********,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扎鲁特旗**局**办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扎鲁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开的**打字复印社内,通过凡普贷款通辽分公司业务员福某某给扎鲁特旗**局职工萨某某伪造了工作及收入证明,萨某某用伪造的盖有扎鲁特旗**局印章的工作及收入证明,进行贷款。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萨某某贷款时使用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上印有“扎鲁特旗**局152327271****”印章印文,与送检的扎鲁特旗**局提供的样本“**局150526000****”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萨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本院认为,认定萨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案件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两次退查后,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仍不能合理排除,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萨某某存疑不起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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