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6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 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经退回一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黄石街马务牌坊岗亭附近参与马务村防疫检查工作时,与被害人钟某某因为疫情检测工作发生纠纷及肢体冲突,萧某某遂将钟殴打致伤。经鉴定,钟的鼻骨粉碎性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黄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广州市白某某新市街马务村村委共向钟某某赔偿人民币130000元。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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