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祈安路9号***花园*幢**号。2019年11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萧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1.5mg/100ML)驾驶粤T4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我市西东区长逸路往远洋城方向行驶,途经长逸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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