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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27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排量在125cc以下)途经本市中堂镇中麻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萧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小型轿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泽汉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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