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吴光生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在湛江市海滨大道胡桃里酒吧喝酒。次日凌晨,莫某甲驾驶粤GN****号牌小型轿车在湛江市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1时41分许途经海滨大道凯顺花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莫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涉案的粤GN****号小型轿车(已返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员核查联查信息详情、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冯某某、莫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驾车时醉酒程度较轻,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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