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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镇**村**组江口县**镇**街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经院决定,于当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甲驾驶贵DH****号小型轿车,从江口县桃映镇大树坪村晴登山茶场往大树坪村坪槽方向行驶,行至江口县桃映镇坪槽至睛登山茶场便道2公里+100米处(小地名:桃映镇晴登山)时,车辆失控驶离路面,翻至道路左侧坎下山沟内,造成乘车人其父亲莫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莫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10分许死亡。经江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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