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志勇,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以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为牟取非法利润,先后多次到金城江区六圩坡地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及水任路边向过路的油罐车非法购买柴油,并购买油泵和塑料油桶,将自己的长安牌面包车改装成自制加油车,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流动加油的方式,将柴油非法贩卖给林某某。经核实,莫某某贩卖的柴油涉案金额合计为69618.6元,获取非法利润6268元。案发后,莫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68元。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出非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莫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68元,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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