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路47-49号门前宵夜摊处,将与三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王某某带上车,先后带至柳州市柳江区门头村和柳南区太阳村一带,在讨要债务过程中用铁质水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后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派出所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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